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标准有哪些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受理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从刑事诉讼领域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例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当存在这些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检察院就会受理并立案。比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就符合贪污贿赂犯罪的范畴,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达到立案标准,就会立案处理。 其次,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方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申请,以及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申请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申请。比如,在一个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并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况,就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检察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此外,对于公益诉讼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比如,某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水,严重污染了当地的河流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后,就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总之,人民检察院的受理立案标准是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