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简单理解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去主张还钱,但债务人不去要,导致债权人的钱也收不回来,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让第三人还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这条法律条文明确了代位权诉讼的行使条件。首先,债务人要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所谓怠于行使,就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其次,要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去要账,导致债权人的钱收不回来。并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不能超过债权人自己的债权数额去主张。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代位权诉讼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例如,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外,代位权诉讼还涉及到管辖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明确了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去提起代位权诉讼。 总之,代位权诉讼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行使代位权,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