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孩子的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
我和另一半正在闹离婚,现在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僵持不下。我们都很爱孩子,都想争取到抚养权。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依据法律,什么样的情况更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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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定主要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情况下,这类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不过,如果母方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比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又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依据是上述解释的第四十六条。 当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时,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此为上述解释的第四十七条内容。 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其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体现了尊重孩子的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是可行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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