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特别情况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做出了哪些特殊规定?
我不太清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比如精神状态异常、生理功能缺陷等情况,法律对于刑事责任能力是怎么规定的。我想了解这些特殊规定,以便在遇到相关事情时能有个基本的判断。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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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以及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在特别情况下,法律对刑事责任能力有着特殊规定。
首先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正常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具备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法律给予了相应的特殊处理。
其次是关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醉酒一般指的是生理性醉酒,即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这是因为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只是减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没有完全丧失,而且醉酒是行为人自己可以控制的行为,所以不能因其醉酒而免除刑事责任。
再者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 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在接受教育和了解外部世界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从而可能影响他们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些特殊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人道主义精神,既考虑到了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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