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物优先受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别人借了一笔钱,现在有人说他对我的房子也有权利,我担心到时候还不上钱,房子拍卖后不知道到底谁能优先拿到钱。我想了解一下抵押物优先受偿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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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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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优先受偿,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时,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获得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明确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基本情形。 在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为解决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提供了依据。 此外,如果抵押物上还存在其他权利,比如租赁权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权可能会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产生一定的限制。 在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这些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这进一步明确了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扣押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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