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股东的权利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股东的权利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是资产收益权。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通俗来讲,就是股东有权从公司的盈利中获得分红。《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但如果全体股东有其他约定,也可以不按此比例。
其次是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再者是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行使这一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 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意味着在重大事项上,大部分股东的意愿才能决定公司的走向。
另外,股东还有优先认购权。当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这可以保证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被稀释。
最后是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退出公司。比如《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法律赋予股东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股东应当了解并合理行使这些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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