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随之消灭,不能再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此时需要等待其继承人来决定是否继续参与诉讼,所以诉讼要暂时中止。比如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突然去世,就需要等其继承人表态是否继续诉讼。 第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当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这种能力,就需要法定代理人来代为进行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要中止。例如,当事人因突发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在其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就得中止。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意味着其法律主体资格消灭。在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诉讼无法继续,只能中止。比如一家公司破产清算,在确定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涉及该公司的诉讼就会中止。 第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当当事人因这些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时,诉讼就需要中止。比如当事人所在地发生地震,交通、通讯中断,当事人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法院就会裁定中止诉讼。 第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等另一案的结果,本案就无法正确审理,所以要中止诉讼。例如,在一个侵权赔偿案件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要以另一个知识产权确权案件的结果为依据,那么在确权案件审结之前,侵权赔偿案件就要中止。 第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比如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项,可能会裁定中止诉讼。总之,诉讼中止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法院会依法裁定诉讼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