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故意伤害人供人观赏的戏法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知道现在故意伤害人肯定是违法的,但我听说以前有种戏法是故意伤害人来供人观赏,我就很好奇,在当时那种情况从法律角度会怎么处理呢?放到现在又会怎么认定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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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故意伤害人”这个法律概念。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要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并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伤。 从古代法律来看,不同朝代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古代,对于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通常都有相应的惩处。例如唐律,它对各种伤害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量刑规定。如果是故意伤害他人供人观赏这种情况,在唐律中可能会根据伤害的程度,如是否造成残疾、重伤等,来进行定罪量刑。一般会处以笞刑、杖刑、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还违背了公序良俗。 而在现代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如果现在出现故意伤害人供人观赏的情况,司法机关会根据伤者的伤情鉴定结果来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行为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伤者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因伤害行为导致的损失。总之,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不会被法律所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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