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物卡后退回现金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收了别人送的购物卡,后来心里不踏实,就把卡折算成现金退给对方了。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怎么看待,会不会还被认定为受贿之类的,很担心自己这种行为会不会有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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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收购物卡后退回现金的行为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购物卡就属于财产性利益的一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及时退还或上交”强调的是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迅速采取了退还或上交的行动。如果收了购物卡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基于内心的不安、害怕被发现等原因,主动将购物卡折算成现金退回给对方,且没有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受贿。 然而,如果收下购物卡后,已经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之后因为某些外部因素,比如察觉到相关部门在调查或者其他类似情况才退回现金,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还是会被认定为受贿行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收受财物的时间、退还的时间、退还的原因、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多种因素来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所以,收购物卡后退回现金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是否构成违法犯罪,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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