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有一个执行案件,法院说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我不太懂这个委托执行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一下委托执行在法律上有哪些具体规定,比如委托的条件、程序、执行结果的处理等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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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活动。当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时,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这是为了更方便、高效地完成执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委托执行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受委托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如果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受委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法院的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受委托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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