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有哪些规定?
我在处理一起民事案件执行时,涉及到委托执行的情况。本地法院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但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具体规定,比如委托的条件、程序,受托法院有哪些职责等。希望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委托执行的相关规定,好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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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的若干规定。 首先是委托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这就好比您是A地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A地没财产,但在B地有财产,那么A地法院就可以委托B地的同级法院执行。 其次是委托执行的程序。执行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这里的书面委托函就像是一个正式的“邀请函”,附上的材料则是说明执行案件具体情况的“说明书”。 再者是受托法院的职责。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对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受托法院一旦接受委托,就要像对待自己的案件一样认真负责地执行。 此外,如果受托法院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委托执行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地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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