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哪些?
我想了解下,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什么呢?我对这方面不太懂,想弄清楚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范围,好对相关政策和法规有更准确的理解,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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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行政区域。我国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这些行政区域划分中,明确指出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它是最高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目前我国有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五个自治区。自治州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民族自治地方,比如吉林省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自治县则是县级的民族自治地方。需要注意的是,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而设立的乡级行政区域,但并不享有自治权。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这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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