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规定,按照少数民族聚居区会怎样?


在我国,依据宪法规定,按照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实际情况,设立民族自治地方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能够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比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经济建设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在文化教育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