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哪些?
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都涵盖了哪些区域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范围界定,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好让我对民族自治地方有更准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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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自治区是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它在国家的行政区划中地位与省、直辖市相同,但拥有比一般省级行政区更大的自治权。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它们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自治州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民族自治地方,地位高于一般的地级市。自治州同样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自治法规。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等。 自治县则是县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它和一般的县在行政级别上一样,但在自治权限上有所不同。自治县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经济建设事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比如大厂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等。 需要注意的是,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它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设立的,虽然也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但它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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