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驳回再审申请后还能继续起诉吗?
我之前的案子经过高院再审,结果再审申请被驳回了。我心里还是觉得判决有问题,不甘心就这么结束。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再去起诉呢?要是可以,该怎么做;要是不行,又有什么别的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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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高院再审驳回再审申请后是否还能继续起诉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而起诉通常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高院再审驳回再审申请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次申请再审。因为法律设置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给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案件一个纠错的机会,但不能无限度地反复启动再审程序,以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完全没有其他途径。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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