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到底是指哪些呢?我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对这部分不太明白,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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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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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依法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明确体现。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它代表着当地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负责制定符合本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法规和决议。比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条例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下,能够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发展需求,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人民政府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它负责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它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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