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关在宪法规定下不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
我对宪法里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的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到底哪些机关按宪法规定是没有这个制定权的,因为最近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碰到这一块内容有点迷糊,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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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由此可知,除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其他机关在宪法规定下不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这里的其他机关范围很广,比如普通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普通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它们主要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而不具备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是执行行政职能,负责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也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其职责主要是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等,同样不具有制定这类条例的权力。 总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是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定权力,其他机关不能行使该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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