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到底是指哪些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也不知道该怎么去判断哪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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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依法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这是依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的重要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它是当地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当地各族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决定本地方的重大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这些条例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对国家法律进行补充和细化,以更好地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另一类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它是当地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通过行使这些职权,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 需要注意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它们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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