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保险公司破产有怎样的规定?


法律对于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以下从多个方面来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保险公司的破产条件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而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破产除了要满足上述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其次,在保险公司破产时,会有专门的清算程序。《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对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做出了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一规定确保了在保险公司破产时,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处于较为优先的地位,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权益。 另外,为了进一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我国还设立了保险保障基金。《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的存在,为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公司破产时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综上所述,法律从破产条件、清算程序以及保障基金等多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破产做出了规定,以最大程度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