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减值损失在法律上是如 何规定的?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财务核算时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减值损失这几个概念不太清楚。想知道在法律层面,它们的定义、计算方式以及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比如在税务申报、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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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这几个概念。营业收入呢,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比如一家服装店,卖衣服收到的钱就是它的营业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意味着当顾客拿走衣服并且完成付款,这笔交易对应的金额就可以确认为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最终财务成果。它等于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再减去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等后的金额。举个例子,一家企业一年的营业收入是1000万,营业成本等各项费用是800万,营业外收入是50万,营业外支出是20万,那么它的利润总额就是1000 - 800 + 50 - 20 = 23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收入总额就和利润总额密切相关。
减值损失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所造成的损失。比如企业的存货因为市场价格下跌,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这时就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这部分差额就是减值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就要确认减值损失。这对于企业准确反映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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