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里第三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关于婚姻里第三者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对于通常的婚外情行为,也就是第三者仅与有配偶者发生情感纠葛、偶尔的通奸等情况,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三者需要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更多的是基于情感和道德层面的约束,在这种较为轻微的情形下,主要依靠道德规范来进行评判和约束。 然而,如果第三者的行为符合特定条件,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当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重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结婚,不仅包括进行了婚姻登记的法律婚姻,还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另外,如果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虽然该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是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对过错配偶提出的,但第三者的同居行为是引发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因素。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第三者涉及到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比如,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