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十年以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想起十年前有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被瞒报了,当时没太在意,现在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我想知道,就这种十年前发生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相关责任人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这种过去这么久的事还会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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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责任主体故意不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的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涉及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刑事责任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有相关司法解释来界定,比如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等属于情节严重。而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等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行政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十年前发生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到刑法中的追诉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当时瞒报行为法定最高刑在十年以下,经过十年可能已过追诉时效,但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同时,行政责任方面,如果之前未被追究,是否还会追究要根据具体的行政程序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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