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姓名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在我国,公民享有充分的姓名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毫无边界的,法律对其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从公序良俗角度来看,姓名的选取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使用一些侮辱性、违背道德伦理或带有不良暗示的字词作为姓名。假如有人取名叫“王八蛋”,这显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不会被允许。 其次,在变更姓名方面也存在一定限制。对于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一般需要其监护人协商一致。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监护人来保障和规范。而成年人变更姓名,虽然有自主决定权,但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且,频繁无正当理由变更姓名可能不被允许。 再者,行使姓名权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能故意使用与他人知名姓名过于相似的名字,以达到混淆视听、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他人的姓名权等权利。如果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一些特定场景下,姓名的使用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例如在办理各类证件、签署法律文件等时,必须使用法定姓名,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随意使用别名或不规范的姓名,可能导致相关文件无效或产生其他法律风险。 总之,公民在行使姓名权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既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