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使用中有哪些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控?


在经济活动中,票据的使用十分常见,它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不过,票据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需要我们了解并做好防控。 首先,票据伪造和变造是常见的风险之一。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或其他票据行为,比如有人模仿出票人的签名签发票据。而票据变造则是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进行变更,像更改票据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种风险,我们在接收票据时,要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比如查看票据的纸质、水印、签章等是否符合规定,还可以通过银行等机构进行查询验证。 其次,票据的无因性也可能带来风险。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只要票据本身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基于非法交易或者欺诈等行为,就可能引发纠纷。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了防控这种风险,我们在进行票据交易时,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留好相关的交易凭证。 再者,票据的背书转让也存在风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如果背书不连续,或者背书人没有背书资格,就可能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我们在接收背书转让的票据时,要检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最后,票据的丧失也是一个风险点。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票据丧失时,我们要及时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票据使用过程中,我们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提高风险意识,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