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临时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法律层面,并没有“临时工”这一确切的称谓,一般来说“临时工”可以理解为与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者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下面为您分别讲解不同情形下辞退劳动者的法律规定。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对于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单位可以随时辞退,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签订了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辞退时就要遵循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若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要是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同时,需要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