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丈夫无奈离婚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在婚姻关系中,若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丈夫无奈选择离婚,这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妻子对丈夫实施的暴力行为,不管是身体上的殴打,还是精神上的恐吓等,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其次,从离婚途径来看。丈夫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而诉讼离婚则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丈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丈夫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后,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丈夫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以要求适当多分。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妻子的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丈夫争取子女抚养权会更有优势。 此外,丈夫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丈夫有权要求妻子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以弥补自己因家庭暴力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