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处理公司资产时涉及到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的问题。不太清楚这方面在法律上有啥具体规定,比如这种利得怎么确认、需不需要纳税、纳税比例是多少等,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来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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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把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卖出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后,得到的收益比这些资产的账面价值多出来的部分。比如企业把一台原价100万,已经折旧了30万的设备,以80万的价格卖出去,那么这10万(80万 - 70万)就是处置利得。 从会计角度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当期损益就包含了处置利得。在无形资产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也有类似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方面,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是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就包括财产转让收入。所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属于财产转让收入范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过不同情况可能会有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会有相应的税率减免。总之,企业在处理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时,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确核算,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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