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企业破产法》对相关破产制度有哪些创新与完善?

我经营着一家小型企业,最近市场环境不太好,企业面临一些经营困境,也听说了新《企业破产法》。我想了解下这部新法律在破产制度方面有啥创新和完善的地方,要是企业真到了那一步,我也能提前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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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新《企业破产法》在诸多方面对破产制度进行了创新与完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旧的破产制度中,清算组往往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可能缺乏专业的破产处理能力。而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这一创新使得破产程序的处理更加专业化、市场化。例如,在处理企业的资产清查、债务清理等工作时,专业的管理人能够更高效、准确地完成任务,保障各方利益。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其次,规定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为困境企业提供了一次重生的机会。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可能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通过重整,企业可以调整经营策略、改善财务状况,从而避免破产清算。比如一些具有市场前景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就可以利用重整制度,重新规划发展方向,吸引投资,恢复生机。这在《企业破产法》的第八章有详细规定。 再者,明确了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与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在旧的破产制度中,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存在一定争议。新《企业破产法》以“新老划断”的方式妥善解决了这一问题。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本法公布之日后所欠的上述费用,则按照正常的清偿顺序进行。这样既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新《企业破产法》还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使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破产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保障债权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 总之,新《企业破产法》的这些创新与完善,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企业的破产处理提供了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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