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有哪些法定情形?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它可以让与案件有特定关联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常见法定情形: 首先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是紧密相连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其次,对于合伙企业而言,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偿债时,追加普通合伙人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在上述规定的第十四条有相关体现。 公司方面,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出资是公司运营的基础,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对此予以规范。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人公司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否则要对公司债务负责,这在上述规定的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 还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情况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