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哪些依据?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公司没什么财产。听说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可我不太清楚具体要依据什么来追加。我就想弄明白,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哪些规定才能把股东追加进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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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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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种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其依据。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如果股东尚未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就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里所说的尚未缴纳出资,意思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应缴纳但实际还没交的那部分资金。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要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纳100万出资,但两年过去了股东只交了50万,剩下的50万就是尚未缴纳的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追加。 其次,第十八条规定,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抽逃出资就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又偷偷拿走,使得公司的资金减少。比如股东把投入公司的50万,以虚假交易的方式转回到自己账户,这就属于抽逃出资,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再者,第十九条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例如,股东在没有按照规定交足出资的情况下就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别人,债权人可以要求追加这个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如果一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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