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应该追加股东还是另案起诉?


在执行程序中,究竟是追加股东还是另案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相关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简单来说,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里,把原本案件之外的股东拉进来,让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存在几种可以追加股东的情形。比如,当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再如,股东抽逃出资的,也能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节省时间和成本,避免了重新立案、审理等一系列繁琐的流程。 然而,追加股东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追加股东,只有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行。而且,执行法院对于追加股东的审查通常比较严格,如果证据不充分,很可能申请会被驳回。 另案起诉则是指不通过执行程序追加股东,而是重新向法院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下,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下另案起诉可能更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案起诉的优点是可以更全面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通过完整的诉讼程序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缺点也很明显,就是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要经历立案、审理、判决等一系列程序,成本相对较高。 所以,在决定是追加股东还是另案起诉时,债权人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表明符合追加股东的情形,且证据较为充分,那么可以先尝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如果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股东滥用权利等深层次问题,另案起诉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