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失信时原告能否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起诉?


在公司失信的情况下,原告是否能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起诉,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司和股东在法律上是相对独立的主体。一般来说,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制度。比如,张三作为股东出资 100 万到一家公司,那么他通常就只在这 100 万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原告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比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出资不实就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独立承担债务,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失信时原告不一定能直接将股东列为被告起诉,要先判断股东是否存在上述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这些情形,那么原告就可以在起诉时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