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中诉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我在一个案子里申请了执行,但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我想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现在想问下在写诉状的时候能不能直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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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诉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异议之诉。简单来说,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当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往往会考虑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例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然而,在执行异议之诉的诉状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非必然可行。一般情况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专门的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如果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需要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追加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会驳回申请。此时,如果申请执行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才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所以,不能简单地在执行异议之诉的诉状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而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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