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时可以追加股东和法人吗?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和法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般就是指公司。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强制执行主要针对公司的财产。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协助执行义务人妨碍执行、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债务等特定情形,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措施,比如限制出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接着说股东。一般而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过,存在一些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比如,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还有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如果股东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即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业务等方面界限不清,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股东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时能否追加股东和法人,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可以追加的法定事由,由法院进行审查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