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司时是否可以追加股东?
我有个关于公司执行的问题。我是债权人,有个公司欠我钱,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但公司没什么财产。我听说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想问问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追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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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公司时,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是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比如,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比如,股东抽逃出资。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那么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的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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