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欠条已经十年了,陆续给钱且最近一次是在一年内,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吗

有一张十年前的欠条,期间对方陆续给过钱,最近一次给钱是在一年内。我不太清楚现在这种状况还能不能通过起诉来追讨剩余欠款,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起诉是否可行,以及起诉后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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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可以起诉。起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不管欠条情况如何,都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诉讼存在一个重要的概念,叫诉讼时效。简单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给权利人主张权利设定的一个时间限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谁的时候开始计算。 对于您说的情况,虽然欠条已经十年了,但最近一年内对方还有陆续给钱的行为。这在法律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能认定对方最近一年内给钱的行为是对债务的承认或者重新确认,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从对方最近一次给钱时开始,又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这种情况下,您起诉后,您的权利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但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且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实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那么您的诉讼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可能会败诉。不过,如果对方自愿还钱,即便超过诉讼时效,也是可以的,而且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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