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哪些法律条文?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履行义务。以下为你介绍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这方面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来说,如果公司没钱还债,而股东又没有按照规定缴足出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把这个股东追加进来,让他在没缴足出资的范围内还钱。 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要是股东把原本投入公司的资金偷偷拿走了,导致公司没钱偿债,债权人就可以申请追加这个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有的股东在没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把股权转出去了,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把这个原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让他在没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依据。比如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股东滥用权利,把公司当成自己逃避债务的工具,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阶段也就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