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法院判决公司还钱,但公司没财产执行。听说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可我不清楚具体法律规定。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追加,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条文,这样我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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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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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往往希望能够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就涉及到了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所说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简单来讲,就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向公司投入资金。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A应出资100万,但他只出了50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财产不够偿债,债权人就可以申请追加股东A为被执行人,让他在未出资的5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次,该规定第十八条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偷偷拿走的行为。例如,股东B在公司成立后,以虚假的交易将自己投入的80万资金转出公司,若公司无法偿债,债权人就有权追加股东B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的8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要分开的,但如果股东没办法证明这一点,那么在公司还不了债时,债权人就可以追加这个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对公司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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