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有哪些?


扶养义务是指一定亲属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和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从法律上来说,扶养义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中要相互照顾、相互支持。比如一方生病、失业等导致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责任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 其次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要为子女提供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还要对子女进行教育和引导。 再者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要在经济上供养父母,在生活上照料父母,在精神上慰藉父母。比如定期给父母生活费,照顾生病的父母等。 另外,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同时,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中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