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能否回购股东的股权,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管理层提出要以公司名义回购部分股东的股权。我不太清楚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也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这种行为的。我想了解一下,以公司名义到底能不能回购股东的股权,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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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以公司名义是可以回购股东股权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其中,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这三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由此可见,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回购股东股权都不是随意进行的,而是要遵循法定的情形和程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主要是在特定的股东会决议情形下,异议股东有请求回购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多种法定的回购情形,且部分情形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回购股权,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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