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录下对方说不要财产的内容能当作证据吗
最近在处理离婚的事情,和对方就财产分割有争议。之前有一次聊天,我录下了对方说不要财产的话。我想知道这个录音能不能在离婚的时候当作证据来用,会不会不被认可啊,想了解这方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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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录下对方说不要财产的内容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列为证据的一种 。 不过,该录音要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取得录音的方式必须合法。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在他人住宅私自安装录音设备进行偷录,这种方式侵犯了他人隐私,取得的录音就不合法;但如果是在双方正常交流过程中,用合法的设备,在不侵犯对方权益的情况下录制的,就是合法的。 其次,录音需要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是指录音内容没有经过剪辑、伪造等,是真实可靠的;关联性是指该录音与财产分割问题紧密相关,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即使录音满足了上述条件,法官也会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判断,不会仅仅依据这一个录音就做出财产分割的决定。因为离婚财产分割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问题,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等。 相关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合法性:在证据领域,指证据的取得方式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真实性:指证据没有经过篡改、伪造等,是真实可靠的。 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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