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不够支付法人工资怎么办?
公司破产进入清算程序了,发现清算的财产不够支付我的工资,我是公司法人。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工资该怎么处理,是不是就拿不到了,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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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形下,首先要明确法人的概念在法律中有不同含义。这里所说的法人,准确来讲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员工,其工资属于职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意味着职工工资是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 然而,当破产清算财产不够支付法定代表人工资时,按照该条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只能和其他职工一起,按比例获得部分工资清偿。 对于剩余无法获得清偿的工资部分,由于公司经过合法的破产清算程序后,其法人主体资格将消灭,未得到清偿的债务通常也就不再清偿。法定代表人只能承受这部分损失,目前并没有其他额外的法律途径可以确保其未受偿的工资能够得到全额支付。不过,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确保自身作为职工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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