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将房产给儿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夫妻协议离婚将房产给儿子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在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双方有权利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配。 当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给儿子时,这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赠与协议一般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房产的赠与是否完成。在我国,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给儿子,但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真正转移给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赠与房产,而没有办理过户,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反悔。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离婚协议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协议,它不仅仅涉及财产关系,还涉及到身份关系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是基于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的抚养等综合因素考虑,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那么这种赠与通常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这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房产赠与,赠与人一般不能随意撤销。 综上所述,夫妻协议离婚将房产给儿子,离婚协议本身通常是有效的。但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益,最好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过户,也应当保留好相关的离婚协议等证据,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