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犯罪缓刑期间过失犯罪该怎么处理?

我之前因故意犯罪被判了缓刑,现在在缓刑期间又因为过失犯了新罪,我很担心会受到很严重的处罚。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么处理我呢?是会撤销缓刑和新罪一起判,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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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 #缓刑撤销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故意犯罪缓刑期间过失犯罪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反之,则会有相应的处理。而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所以,当一个人在故意犯罪的缓刑期间又过失犯罪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撤销之前的缓刑。 接下来,司法机关会针对新的过失犯罪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后,会将前罪(故意犯罪)和后罪(过失犯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并不是简单地将两个刑罚相加,《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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