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亲子关系的法律定义。亲子关系,指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其中涵盖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一般而言,亲子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产生的,也就是基于血缘形成的,比如父母与亲生子女;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则是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像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对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法律是不允许通过当事人的协议来解除的。这是因为这种基于血缘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用法律手段去切断。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解除自然血亲亲子关系的相关规定。从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所谓的断绝关系协议书就被免除。例如,即使父母和子女签订了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书,当父母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时,子女仍然有赡养的义务;当子女未成年时,父母也不能以签订了协议书为由而不履行抚养义务。 而对于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为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不过,即使收养关系解除了,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签订的断绝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可以解除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也有一定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所以,在遇到亲子关系方面的问题时,不能简单地认为签订断绝关系协议书就能解决问题,而应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