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起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配偶在准备起诉离婚前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都做了约定。但现在对方反悔了,不打算按协议执行。我想知道这份在起诉前签的离婚协议书到底有没有效力,能不能约束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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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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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起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离婚协议书的概念。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对离婚相关事宜的一种预先安排。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强调了离婚协议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具有法定的离婚效力。 对于起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效力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最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书是不生效的。因为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没有完成离婚这个前提,协议就如同空中楼阁,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这就好比我们约定一件事情要在某个条件达成后才执行,条件没达成,约定自然就不生效。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被法院参考。比如在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参考该约定来进行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协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而是作为一个参考因素。 另外,如果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起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通常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但其中部分合理合法的条款可能会在诉讼中被法院参考。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协议。因此,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时,建议当事人谨慎签订协议,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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