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调解协议的概念。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相互妥协而达成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约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经常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解决赔偿等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调解协议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无论其表现形式是书面的调解文书,还是以其他能够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形式存在,都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调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调解日期等内容。这进一步说明了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受到法律认可和规范的。 然而,调解协议的有效并不意味着它绝对不可变更或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存在重大误解、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例如,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受到对方的威胁、欺骗,或者协议的内容明显对一方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因此,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协议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