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关于探望权的立法状况是怎样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想定期去看看孩子,但前妻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我。我想了解下我国法律对于探望权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的条文保障我的权利,以及在实际执行中是怎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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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立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交流的权利。这一权利有助于保障孩子能同时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情感伤害,也能满足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的情感需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一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只要不直接抚养孩子,就自然享有这个权利。在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时,首先鼓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比如双方可以协商是每周见一次,还是每月见一次,是把孩子接到自己住处,还是在公共场所见面等。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可以请求法院来判决。 而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措施。比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吸毒、暴力倾向等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不过,一旦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比如有暴力倾向的一方经过治疗和矫正,情况得到改善,那么就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纠纷,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也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如果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并不是孩子,而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比如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总的来说,我国关于探望权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的,既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也充分考虑了孩子的利益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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