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层次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层次是一个涉及到不同立法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力设定范围和效力的重要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级别的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相关规定时,各自拥有多大的权力。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层次划分。 首先是法律的设定权。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意味着法律在行政处罚设定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力,可以涵盖所有类型的行政处罚,而且像行政拘留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对一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包括行政拘留在内的多种行政处罚。 其次是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也就是说,行政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但可以对其他各类行政处罚进行设定和细化。比如,国务院制定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市场监管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后是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这表明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也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其他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例如,某省的地方性法规可能会对当地特有的一些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再就是规章的设定权。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这说明规章的设定权相对较小,主要是在已有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或者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设定一些较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层次是按照不同立法主体的级别和权限来划分的,各级立法主体在设定行政处罚时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限制,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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