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在商业活动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它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当一方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总体原则。 对于让与人(通常是专利权人)来说,如果违反合同约定,比如未按照合同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许可的技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等。受让人有权要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条规定,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若让与人违反该保证义务,受让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比如重新提供符合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也可以要求让与人采取补救措施,如对技术进行改进以达到约定标准;如果造成了损失,受让人还有权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受让人因让与人违约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而对于受让人而言,如果违反合同约定,例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或者超出约定的范围实施专利等。让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一条规定,要求受让人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未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超越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生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况,双方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